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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评估问题

1.知识产权增资的法律依据

2014年3月1日新实施的《公司法》条款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 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 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产权要求

 两种情形:1.自然人或股东名下(出资、增资);2.法人名下(对外投资)。
【说明】:
1.出资物只能是所有权而不能是使用权。(包含已拥有的使用权和接收的技术使用权)
 2.出资人只能是专利权人,不能增加人也不能减人,非专利可以根据企业的股权架构方案设定出资人并且以文件的形式将产权固定下来。
 3.同一项知识产权不得对多个对象出资
 4.评估结论与拟增资额要保持基本一致,不允许高值低入
 5.外方技术出资:在所在国申请了专利权、而在中国未申请专利保护,只能以非专利形式出资并在出资前报外管局、商务局等审批机构备案。
 6.用于出资的技术与主业的关联性

3.知识产权出资/增资新政策

2014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围绕公司设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重要的一条: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

4.
知识产权出资/增资形式

1、设立新公司
2、增加原公司注册资本
3、以企业现有知识产权实现对其它企业的技术投资。

5.那些知识产权可以出(增)资?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版权、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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